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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社会学学会章程
2013-07-14 18:21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二条,本团体是贵州省社会科学界的一个地方性群众学术团体,由贵州省社会学工作者、研究者及有关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工作者自愿组成,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从贵州实际出发,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社会学调查和实际服务,为兴黔富民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贵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及贵州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如下:(一)组织和推动会员开展必要的社会调查及政策、对策等应用性研究和讨论。(二)组织会员针对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社会学的理论研讨。(三)组织会员面向社会开展多种研究、咨询服务,以及智力开发、技能培训、调查、预测、规划和社会工作服务。(四)搜集和编写资料,参加有关学术交流活动,及时介绍国内外社会学动态。举办讨论会、座谈会、报告会,积极为会员从事科研工作提供条件。(五)宣传和普及社会学知识。(六)发展会员。

第三章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有三名以上个人会员的单位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贵州省社科联审查并经过贵州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社科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社科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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