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小康 等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一、隐匿与显化:改革开放前的潜规则形态
尽管存在因各种政治运动而带来的紧张和暴力,但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的秩序总体上有序而稳定。只是这种稳定很大程度上是以个体权利的缺失和社会制度的失位为前提的,此时的社会秩序主要通过国家机关的强力治理得到强制性保障。国家治理的方式刚性有余但柔性不足,社会结构中也缺少潜规则生存所需要的模糊空间,这使得整体社会中的潜规则现象只能处在一个相对较低的发生频率上。
二、整合的危机:社会失范过程中的潜规则隐现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传统社会才真正遭到现代性的全面的、强有力的穿透。此时中国社会整合危机开始显现的同时,传统整合手段也部分“失灵”。当更多的人们从国家的直接控制中摆脱,拥有了一定程度上说“不”的权利(尤其是在日常生活相关的问题上),传统的意识形态的严密性必然要遭到破坏。虽然这远没有达到瓦解或结意识形态的程度,但已为人们印象中的名实分离、表里两张皮的潜规则感知留下足够的空间。
由此可见,随着个人的利益主体性得到前所未有的强调,思想的混乱与社会的失序也成为转型期的社会必然经历的阶段。意识形态的外部宣传与大众的内在感受之间形成一条暂时难以弥合的裂缝,“潜规则”则顺理成章地成为填充这条裂缝的归因性产物。当然,这一时期并不缺乏制度建设的努力,然而这些规则是否能够被人认同、是否能够得到完全的执行、是否真正符合社会的需求,却总是存在疑问和反例。一旦规则建设脱离实际,潜规则就会成为填补制度与生活之间空隙的现实选择。社会的发展亟须健全的制度,然而制度的建设往往落后于或脱离现实的需要,并且在制度制定的权力缺少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它们还很可能成为权力组织、组织内的某些利益团体或个人谋求一己私利的保障。制度和制度之间也可能发生矛盾,这也为各种通权达变的潜规则的衍生留下了周旋的余地。
三、多元公正:正当性的多重标准与潜规则的泛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革,人们对于正当秩序的要求,除了保留价值共识外,还增加了秩序应当帮助人们达成利益共识和权利共识这两个新主张。人们不仅需要规则,还需要公正的规则;规则是否公正,以其能否满足人们的利益共识和权利共识为前提;如果制度不够公正,则这种制度背后很可能隐藏着某种“潜规则”。 这就意味着这一时期的秩序如果要让人们完全感到正当,必须同时考虑三个要素:是否与主导价值理念(包括国家意识形态和传统文化价值)符合、是否能公正地处理社会利益关系、是否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觉醒的公民权利需求。比较改革开放之前的状态,后两者在判断秩序正当与否中的比重,正在不断得到提升。秩序正当性的三重标准的混合存在,使得人们对潜规则的判断出现了多重的依据,也造成了 “潜规则”在定义上的宽泛性。许多被某些人认为合理的行为,在不同人的眼中可能是不折不扣的潜规则。这更加增加了潜规则一词的模糊性。
四、目的压倒手段:潜规则盛行的结构性动力
在中国社会中,可能并不存在如此单纯的一元化的价值倾向,虽然金钱成为许多人的奋斗目标也是毋庸讳言的事实。但实际上,在概括当下中国社会的价值观念时,“发展”而不是“金钱”才具有更加综合的概括力。但是发展需要资源,在现实中,资源的分布肯定是不均匀的,甚至是不公平的。论是个体、组织还是区域,其所面临的竞争局面往往是不平等的,这既包括了起点的不平等,也包括机会的不平等。为了避免陷入“落后就要挨打”的困境,行动者既可能考虑正当合法的手段,也可能考虑选择一条最便捷、最有效率的途径 —潜规则。潜规则的丛生,源自弥漫于个人、组织、区域及整个国家的压倒性的迅速发展主题与发展机会的相对有限性之间的结构性矛盾。获得发展的主观需求与实现发展的客观机会之间的结构性张力,加上实现发展与价值束缚之间的深刻矛盾,构成了潜规则大量涌现的基本社会学根源。
五、制度公正:规制潜规则的首要前提
潜规则引发的不同社会态度背后,正隐藏着当下社会秩序观的重大变迁:人们更为关注的并不是个体性的不公,而是制度性的不公;渴求的不是个体性的改善,而是制度性的全面公正。正是在这种普遍的社会心态中,蕴藏着潜规则治理和社会秩序建设的基本方向。我们知道起点的不平等是任何社会都难以避免的情况,那么机会的不平等则是当下中国由于制度公正的缺失而显得格外突出的现状。传统制度性不平等的存在已经高度妨碍了其他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正常发展,成为了影响整体社会均衡发展的不良因素,从而使得其危害面远比个体性的潜规则要大。当规则正当性的标准发生了革命性的变迁,个体的权利与利益主体地位得到了确认和强调,并成为建构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正当性要素时,任何不符合平等、自由、人权等实质正当观念的规则,都可能被认为是潜规则作用的结果而遭否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保障个体的正当权利,成为了中国社会发展和秩序建设中的关键问题。
摘自《天津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